汽車座椅及頭枕CQC標志認證(013004類別)認證要求變更通知
時間:2020-07-16 17:09 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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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座椅及頭枕CQC認證新要求:
汽車座椅及頭枕產品認證依據標準GB15083-2019《汽車座椅、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》(下稱“新版標準”)已于2019年10月14日發(fā)布,并將于2020年07月01日起正式實施,替代相應的舊版標準GB15083-2006。
現將執(zhí)行新版標準的有關要求明確如下:
一、 自2020年7月1日起,新申請認證的汽車座椅及頭枕產品須按照新版標準要求進行認證。
二、 對于2020年7月1日前已按舊版標準取得證書的座椅及頭枕產品,企業(yè)須在2021 年7月1日前進行標準更新換版或轉為已停產車型售后維修備件。逾期未完成轉換的CQC將予以暫停,超過暫停期3個月仍未完成轉換工作的,將撤銷相關認證證書。
a. 對按舊版標準獲證的產品,須按GB15083-2019第5.3條(總成動態(tài)試驗)要求補做座椅固定裝置、調節(jié)裝置、鎖止裝置和移位裝置的強度試驗;
b. 若已獲證產品是依據GB15083-2006第5.3.1條(總成動態(tài)試驗)要求進行的檢測,可免做上述差異試驗直接換版;
c. 若已獲證產品,在整車CCC認證時已隨整車一起按照GB11551-2014(正碰)(包括按GB/T 20913-2007(40%偏置碰)的情況)進行試驗并且滿足要求,也可免做上述差異試驗。但認證委托人應補充提供當時的試驗報告(復印件), 試驗報告中的座椅型號須與證書一致;型號不一致的或無法提供試驗報告的,須提供所配套整車廠關于GB11551-2014(或GB/T 20913-2007)試驗時座椅配置的聲明。
三、 送樣時,座椅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原則上應提供與座椅相連的車輛車體(包括連接、固定等機械、電氣附加裝置);若企業(yè)不能提供車輛車體,可采用等效試驗方法(第5.9條),但制造商應提供該方法等效性的證明文件,實驗室須對該證明文件進行確認并作為原始記錄保存,同時應在型式試驗報告中按照ISO/IEC 17025的規(guī)定注明。
四、 GB15083-2019第4.11條款的試驗項目不作為座椅產品認證的檢測項目,相應項目在整車CCC認證時進行。
五、 對于2020年7月1日前已經出廠、投放市場并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,無需進行證書轉換。
六、 各實驗室應盡快向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認證司和我中心上報新版標準檢測能力更新的情況,并及時將通過新版標準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上報備案。
自公告之日起,企業(yè)可以按照新標準要求通過CQC網站提交認證申請,具體事宜請與商通檢測工程師聯絡!